构建您的中国合资企业: 总经理合同与股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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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您的中国合资企业: 总经理合同与股东协议

德国企业通过合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时,公司关键文件的妥善指定绝非单传的走过场,而是建立有效合作伙伴关系的基础。在近期一项中德跨境合资项目的法律咨询中,我们根据中国法律起草了《总经理合同》(GMC)和《股东协议》(SHA)。以下是每位投资者都应了解的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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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ard Hoffmann
Richard Hoffmann
Partner, Lawyer in Heidelberg, Ladenburg
Phone: +49 6203 95561 2600

内容概览

总经理合同: 特殊的高级管理雇员

如果您习惯于按照德国法律任命 Geschäftsführer(董事总经理),那么中国公司总经理这一职位的性质将与之截然不同——他的合同也必须相应地反映这一点。

总经理首先是雇员身份。 与德国的 Geschäftsführer 不同,中国的总经理并不会自动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或董事。总经理并不会仅凭职位头衔就获得完整的代表权。从一开始,总经理就是公司的雇员,该关系受中国劳动法项下的劳动合同约束。

将公司层面的任命与劳动关系分开处理。 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任命总经理的决议属于公司行为。而总经理聘用的合同条款——薪酬、职责、竞业限制、解除条件等——则是另一项独立的合同事宜。这两个层面必须在不同文件中明确区分。若像德国法下的 gesellschaftsrechtlicher Anstellungsvertrag(公司法上的聘用合同)那样将二者混为一谈,在中国法律框架下会产生歧义和法律风险。

实务提示: 请在《总经理合同》中明确界定总经理的权限及范围,并使其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切勿假设职位头衔本身就赋予了任何特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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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您的内部规则手册

对德国投资者而言,最有效的市场准入策略之一,是与相关行业内已有根基的中国企业合作建立合资企业。《股东协议》规范的是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实际上相当于合作关系的”内部宪法”。

请注意:仅有股东协议是不够的。 《股东协议》在合同层面规定股东内部的权利义务。但其条款的相关内容只有在被纳入公司章程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才具有公司法上的效力。例如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问题,必须正式登记备案,而不能仅由双方自行约定。

实务提示: 在起草《股东协议》时,建议以公司章程为基础反向推导。《股东协议》中的每一项重要条款,都应在公司章程中有对应条款,反之亦然。

需要留意的监管风险

跨境合资企业结构在国内受到复杂且不断演变的监管环境的制约。以下两个领域尤其值得关注:

外汇及出资规定。 中国外汇管理规定决定了国际资本进入中国的方式。此外,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受到法定门槛的限制,这实际上限制了合资企业可获得的外资债务融资比例。这些限制条件必须在合资企业的结构设计阶段就予以考虑,而不能等到股东协议签署之后才处理。

技术转让限制。 于7月1日生效的中国国务院对外投资的规定明确将新型跨境技术合作纳入监管范围。企业必须确保合资企业的结构安排不会无意间导致未经授权或被禁止的关键技术转让。这意味着合资企业仅完成常规的对外投资备案已不再足够,而必须同时评估多个监管体系下的触发条件,谨慎起草公司的关键文件。

为何专业指导至关重要

德国与中国在公司结构方面的法律框架,有相似之处,也存在根本性差异。要在这一错综复杂的监管体系中游刃有余——从中国公司法、外商投资规定,到德国公司治理标准——在建立您的合资企业时,您需要同时深谙两套法律体系的专业顾问。

我们的团队既精通德语公司法和商法,又拥有中国监管实践方面的丰富经验。无论您是正在筹建新的合资企业、审查现有公司关键性文件,还是评估近期监管变化带来的合规影响,我们都乐于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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